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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3日 星期一

9/1大遊行邀請函

此致各位愛好台灣美麗山水的先進

台灣是個美麗的海島國家,感謝上天賜我們這麼一個寶島,讓我們擁有在各個美麗水域進行欣賞、教育、訓練、遊憩、保育的活動權利。觀光遊憩不僅僅是一個口號,更有機會成為一個產業,台灣的美麗我們自己最知道,台灣的好山好水你我都有權利欣賞、有責任保護、有義務推廣。座落於台灣南方的高雄市,擁有河、港、海的豐富資源,是台灣唯一有海岸線與港口的直轄市,向來以海洋首都自居,身為高雄子弟,理應能更方便、更簡單、更輕鬆的親近海。

但所謂海洋首都,應以親海人口數作為標準,海洋運動如得以正常發展,有足夠的親海人數,才能稱為海洋首都。因此,今天讓我們為台灣的水域遊憩活動來共同努力,讓我們一起發聲,破除這些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水域遊憩活動禁制公告,讓我們的後代在未來能夠擁有更多的遊憩活動空間 (陸地空間有限,水域空間無窮),以更多樣化的方式來愛台灣。

我們在此吹響行動的號角,將於97年9月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市政府前,舉辦高雄市首次爭取水域遊憩活動的大型陳情活動,本次活動訴求旗津美麗水域的解嚴 (各層級水域管理機關) 與執法機關 (警察、海巡署等) 對於水上活動的尊重與重視,歡迎各水界同好先進踴躍參加一起響應。



敬邀各位先進共同參與



海洋運動愛好聯盟

高雄衝浪自救會 召集人 陳建中

發言人 沈志祥 律師

陳情書

陳情書--陳情緣由

本次水域遊憩活動團體一致認為高雄市政府鴕鳥心態發展海洋遊憩活動,曲解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立法美意,設立禁制公告剝奪人民親水權,扼殺水域休閒產業及地方觀光,說明如下:



高雄市政府於96年2月公告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範圍內,長3.68公里 海域,竟然只開放旗津海水浴場100* 40公尺大小的水線區域可從事游泳活動,其餘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大開水域休閒觀光倒車。此公告所根據之母法「發展觀光條例」,顧名思義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既為「發展」,則應排除反對觀念之「限制」為宗。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遊客安全部份,縱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然其目的仍應在「發展」之前提下,做出最少的限制,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亦即,如無相當之確信及科學化管理數據,以該水域遊憩活動具有相當高度的危險必然,而有禁絕之必要,則無禁制從事之理。

旗津美麗海域,高雄市政府未能善盡積極規劃之責,未劃分動力與非動力水域活動區域,僅消極禁止水域遊憩活動,該全面禁止之公告,實際上已超越母法授權目的,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違背,除扼殺水域休閒活動發展與旗津觀光產業外,且致民眾遇溺時,四周無人,無其他水域活動玩家(具救生救難技術)可供支援,無法就近展開馳援,延誤救難時機。

陳情書--陳情要求



1.應全面檢討各管理機關已公告之水域限制,避免水域管理機關陽奉陰違、敷衍塞責的逃避責任的立法禁止任何水域活動項目,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已明文規定各水域管理機關應『負面表列』積極開放水域休閒活動。水域管理機關應鼓勵開放各種類水上活動,劃定水域分區範圍,全面彙集各水域活動團體意見。並檢討已公告限制水域活動機關負責人員是否適任,應否調離現有職務,並針對單位主管進行懲處。



2.禁制水域遊憩活動要有正當理由:

水域活動管理辦法應明文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公告水域禁制活動項目應公開『禁制理由』與『科學化管理數據』,以昭公信。



3.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一律平等,以旗幟劃分各項水域活動區域:

各水域管理機關制訂水域管制公告必須顧及動力及非動力遊憩活動項目,不得獨厚單一項目,應因地制宜、分區管理,以旗幟劃分各項水域活動區域。各水域管制公告亦需制訂民眾申訴管道並應每年檢討並重新審定,水域管制公告應上網公告並發文通知各機關協會團體,管制水域應制訂告示牌並明訂座標系統。



4.執法機關應重視憲法第22條、23條、24條保障人民的自由:

執法機關應立即停止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包括警政署與海巡署,都不得無故侵犯與驅離水上活動者,應設立發現水上活動的處理標準程序,並且立即重行擬定合法(負面表列)的管理公告。



5.立即撤銷不當水域禁制公告:

A.立即撤銷『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02月14日 高市府海二字第0960008917號公告』。此公告禁止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含風車公園)範圍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憲法22條、23條、24條,要求解嚴開放旗津沿岸海域。

B.要求開放『旗津海域水域活動(含衝浪)』,高雄市政府應大力去宣導哪裡是『旗津海域安全的戲水地方』,而不是以『因為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在海上玩,所以戲水民眾看到也會想下水~』這種胡亂編織的罪名,概括認定『有人淹死à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害的』。



6.獎勵一般民眾水域遊憩,增設沖洗、更衣設施,辦理海洋運動體驗,宣導正確玩水觀念,促進海洋水域遊憩。

新聞稿給政黨

新聞稿
一、高雄海邊戒嚴 全台首例
身為高雄市市民,最引以為傲,便是雖住在最現代化的大都市裡卻仍擁有最親近大自然之美好風光,北有美麗柴山、壽山,中有蜿蜒愛河貫穿其中,南邊更有全長十餘公里之旗津美麗海岸,不論一年四季、每日清晨或傍晚,總是吸引無數高雄市市民及觀光客流連其中,不能忘返,旗津海岸更是許多高雄市市民從小嬉戲、戲水、遊玩的美麗金銀島、觀光客造訪高雄必遊之地,堪稱為全高雄市最佳之天然觀光資源,豈料,高雄市政府,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執政城市,竟於96年2月發文公告,全高雄市兩百萬市民只能在旗津海水浴場100公尺大小的水線區域從事戲水活動,其餘十餘公里之海岸北自旗后山,南至過港隧道、二港口,全面禁止任何水域遊憩、戲水,違者,罰款六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除大開休閒觀光倒車外,更是全國地方政府首創「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海邊戲水,違者重罰」,且高雄市政府所禁止之地區,竟是高雄市市區內之一部份即全省著名之旗津海邊,人民親水、接近大自然之權利,及全民公共財,遭受嚴重剝奪,為突顯民進黨執政之高雄市政府荒謬政策,特發此新聞稿,公諸於世。

二、高雄自稱海洋首都 浪得虛名
高雄得天獨厚,依山畔海,讓我們擁有在各個美麗水域進行欣賞、教育、訓練、遊憩、保育的活動權利,是台灣唯一有海岸線與港口的直轄市,向來以海洋首都自居,身為高雄子弟,理應能更方便、更簡單、更輕鬆的親近海。但所謂海洋首都,應以親海人口數作為標準,海洋休閒如得以正常發展,有足夠的親海人數,才能稱為海洋首都。惟高雄市政府卻於九十六年二月份發佈命令,「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前往市區內旗津海邊戲水,違者重罰」,導致許多觀光客遭受驅趕,甚至外國遊客對於高雄市政府作法非常不以為然,直批政府不重視休閒環保,實非民主自由國家之作法,且經相關水上運動團體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惟市政府卻仍不改其荒謬行徑。
高雄市政府雖例外有開放旗津海岸約一百公尺長之沙灘海域予民眾,惟高雄市市民人口卻足足超過兩百萬人,其開放之海岸長度,根本不足讓市民泡腳,遑論遊憩戲水,高雄市政府公告禁止人民使用十餘公里之海岸,卻又對外宣稱自己為海洋首都,實屬諷刺。

三、高雄市政府公然違憲
『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02月14日高市府海二字第0960008917號公告』禁止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含風車公園)範圍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其法源依據母法為發展觀光休閒條例,並授權制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此公告所根據之母法「發展觀光條例」,顧名思義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既為「發展」,則應排除反對觀念之「限制」為宗。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遊客安全部份,縱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然其目的仍應在「發展」之前提下,做出最少的限制,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高雄市政府為省事,既不管理旗津海岸,卻全面禁止任何人接近海岸,實屬違反法律當初之立法目的,市政府之作為,實屬違憲。
又經高雄市旗西衝浪救生協會等多方水上運動團體亦曾多次與市政府相關單位交涉,惟得其政府正式行文禁止理由竟包括「如從事相關水上活動,會誤導民眾陷險戲水之虞,造成溺水意外」,然查,高雄市政府既無教育、宣導民眾安全戲水觀念,反倒是認為『市民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會誤導造成溺水』這種胡亂編織入罪,是是而非之歪理,更突顯市政府無能,其全面禁止市民接近海邊戲水遊憩之規定,更是違憲、違法。

四、號召全體市民96年9月1日街頭抗議
民進黨執政之高雄市政府無能、怕事之作法,實令人忍無可忍,亦等不及政黨輪替之時,遂經本地高雄市民及常居高雄之外國友人一齊簇擁,讓我們一起發聲,為破除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水域遊憩活動禁制公告,讓我們的後代在未來能夠擁有更多的遊憩活動空間 (陸地空間有限,水域空間無窮),以更多樣化的方式來愛台灣。我們在此吹響行動的號角,將於97年9月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市政府前,舉辦高雄市首次爭取水域遊憩活動的大型集會遊行活動,本次活動訴求高雄美麗水域的解嚴 (各層級水域管理機關) 與執法機關 (警察、海巡署等) 對於水上休憩活動的尊重與重視,及突顯高雄市政府無能作法,敬邀高雄市全體市民及全台愛好共同參與,更懇請國民黨及其總統候選人 馬英九惠予指導及協助。



海洋運動愛好聯盟
高雄衝浪自救會 召集人 陳建中
發言人 沈志祥律師

給各大媒體的新聞稿



一、高雄海邊戒嚴 全台首例
身為高雄市市民,最引以為傲,便是雖住在最現代化的大都市裡卻仍擁有最親近大自然之美好風光,北有美麗柴山、壽山,中有蜿蜒愛河貫穿其中,南邊更有全長十餘公里之旗津美麗海岸,不論一年四季、每日清晨或傍晚,總是吸引無數高雄市市民及觀光客流連其中,不能忘返,旗津海岸更是許多高雄市市民從小嬉戲、戲水、遊玩的美麗金銀島、觀光客造訪高雄必遊之地,堪稱為全高雄市最佳之天然觀光資源,豈料,高雄市政府,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執政城市,竟於96年2月發文公告,全高雄市兩百萬市民只能在旗津海水浴場100公尺大小的水線區域從事戲水活動,其餘十餘公里之海岸北自旗后山,南至過港隧道、二港口,全面禁止任何水域遊憩、戲水,違者,罰款六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除大開休閒觀光倒車外,更是全國地方政府首創「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海邊戲水,違者重罰」,且高雄市政府所禁止之地區,竟是高雄市市區內之一部份即全省著名之旗津海邊,人民親水、接近大自然之權利,及全民公共財,遭受嚴重剝奪,為突顯高雄市政府荒謬政策,特發此新聞稿,公諸於世。

二、高雄自稱海洋首都 浪得虛名
高雄得天獨厚,依山畔海,讓我們擁有在各個美麗水域進行欣賞、教育、訓練、遊憩、保育的活動權利,是台灣唯一有海岸線與港口的直轄市,向來以海洋首都自居,身為高雄子弟,理應能更方便、更簡單、更輕鬆的親近海。但所謂海洋首都,應以親海人口數作為標準,海洋休閒如得以正常發展,有足夠的親海人數,才能稱為海洋首都。惟高雄市政府卻於九十六年二月份發佈命令,「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前往市區內旗津海邊戲水,違者重罰」,導致許多觀光客遭受驅趕,甚至外國遊客對於高雄市政府作法非常不以為然,直批政府不重視休閒環保,實非民主自由國家之作法,且經相關水上運動團體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惟市政府卻仍不改其荒謬行徑。
高雄市政府雖例外有開放旗津海岸約一百公尺長之沙灘海域予民眾,惟高雄市市民人口卻足足超過兩百萬人,其開放之海岸長度,根本不足讓市民泡腳,遑論遊憩戲水,高雄市政府公告禁止人民使用十餘公里之海岸,卻又對外宣稱自己為海洋首都,實屬諷刺。

三、高雄市政府公然違憲
『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02月14日高市府海二字第0960008917號公告』禁止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含風車公園)範圍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其法源依據母法為發展觀光休閒條例,並授權制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此公告所根據之母法「發展觀光條例」,顧名思義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既為「發展」,則應排除反對觀念之「限制」為宗。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遊客安全部份,縱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然其目的仍應在「發展」之前提下,做出最少的限制,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高雄市政府為省事,既不管理旗津海岸,卻全面禁止任何人接近海岸,實屬違反法律當初之立法目的,市政府之作為,實屬違憲。
又經高雄市旗西衝浪救生協會等多方水上運動團體亦曾多次與市政府相關單位交涉,惟得其政府正式行文禁止理由竟包括「如從事相關水上活動,會誤導民眾陷險戲水之虞,造成溺水意外」,然查,高雄市政府既無教育、宣導民眾安全戲水觀念,反倒是認為『市民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會誤導造成溺水』這種胡亂編織入罪,是是而非之歪理,更突顯市政府無能,其全面禁止市民接近海邊戲水遊憩之規定,更是違憲、違法。

四、號召全體市民96年9月1日街頭抗議
高雄市政府無能、怕事之作法,實令人忍無可忍,遂經本地高雄市民及常居高雄之外國友人一齊簇擁,讓我們一起發聲,為破除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水域遊憩活動禁制公告,讓我們的後代在未來能夠擁有更多的遊憩活動空間 (陸地空間有限,水域空間無窮),以更多樣化的方式來愛台灣。我們在此吹響行動的號角,將於97年9月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市政府前,舉辦高雄市首次爭取水域遊憩活動的大型集會遊行活動,本次活動訴求旗津美麗水域的解嚴 (各層級水域管理機關) 與執法機關 (警察、海巡署等) 對於水上活動的尊重與重視,及突顯高雄市政府無能作法,敬邀高雄市全體市民及全台愛好共同參與,更歡迎媒體朋友共同參與及採訪。



海洋運動愛好聯盟
高雄衝浪自救會 召集人 陳建中
發言人 沈志祥律師

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旗津第二屆衝浪賽紀念T恤主題訴求


小弟不才
旗津衝浪交流會的海報還有t恤是由小弟(Austin)設計關於t恤,
我在前面的logo直接翻玩鼎鼎大名的X game的logo
背面的圖案原圖好像是Quiksilver的設計師畫的(http://www.quiksilver.com/index.aspx)因為交流賽的主辦單位想要有衝浪無罪的字樣

(Reason:高雄政府因為旗津海域有不少遊客溺水,所以立法通過不能在旗津海域戲水這種蠢蛋行為,真的只有政府才想的來你他媽的高速公路每天出車禍,你乾脆把高速公路封起來不讓人過好了,還是你要禁止人開車?)

所以小弟將人物的衣服改成囚犯衣...有什麼指教歡迎留言給我,
我一定會虛心接受,怕你們不說,不怕我做不到也歡迎喜歡衝浪運動或是水上運動的人,
能一起教導大家水上活動的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