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3日 星期一

給各大媒體的新聞稿



一、高雄海邊戒嚴 全台首例
身為高雄市市民,最引以為傲,便是雖住在最現代化的大都市裡卻仍擁有最親近大自然之美好風光,北有美麗柴山、壽山,中有蜿蜒愛河貫穿其中,南邊更有全長十餘公里之旗津美麗海岸,不論一年四季、每日清晨或傍晚,總是吸引無數高雄市市民及觀光客流連其中,不能忘返,旗津海岸更是許多高雄市市民從小嬉戲、戲水、遊玩的美麗金銀島、觀光客造訪高雄必遊之地,堪稱為全高雄市最佳之天然觀光資源,豈料,高雄市政府,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執政城市,竟於96年2月發文公告,全高雄市兩百萬市民只能在旗津海水浴場100公尺大小的水線區域從事戲水活動,其餘十餘公里之海岸北自旗后山,南至過港隧道、二港口,全面禁止任何水域遊憩、戲水,違者,罰款六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除大開休閒觀光倒車外,更是全國地方政府首創「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海邊戲水,違者重罰」,且高雄市政府所禁止之地區,竟是高雄市市區內之一部份即全省著名之旗津海邊,人民親水、接近大自然之權利,及全民公共財,遭受嚴重剝奪,為突顯高雄市政府荒謬政策,特發此新聞稿,公諸於世。

二、高雄自稱海洋首都 浪得虛名
高雄得天獨厚,依山畔海,讓我們擁有在各個美麗水域進行欣賞、教育、訓練、遊憩、保育的活動權利,是台灣唯一有海岸線與港口的直轄市,向來以海洋首都自居,身為高雄子弟,理應能更方便、更簡單、更輕鬆的親近海。但所謂海洋首都,應以親海人口數作為標準,海洋休閒如得以正常發展,有足夠的親海人數,才能稱為海洋首都。惟高雄市政府卻於九十六年二月份發佈命令,「不分天候、季節,全天二十四小時禁止任何人前往市區內旗津海邊戲水,違者重罰」,導致許多觀光客遭受驅趕,甚至外國遊客對於高雄市政府作法非常不以為然,直批政府不重視休閒環保,實非民主自由國家之作法,且經相關水上運動團體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惟市政府卻仍不改其荒謬行徑。
高雄市政府雖例外有開放旗津海岸約一百公尺長之沙灘海域予民眾,惟高雄市市民人口卻足足超過兩百萬人,其開放之海岸長度,根本不足讓市民泡腳,遑論遊憩戲水,高雄市政府公告禁止人民使用十餘公里之海岸,卻又對外宣稱自己為海洋首都,實屬諷刺。

三、高雄市政府公然違憲
『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02月14日高市府海二字第0960008917號公告』禁止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含風車公園)範圍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其法源依據母法為發展觀光休閒條例,並授權制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此公告所根據之母法「發展觀光條例」,顧名思義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既為「發展」,則應排除反對觀念之「限制」為宗。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遊客安全部份,縱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然其目的仍應在「發展」之前提下,做出最少的限制,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高雄市政府為省事,既不管理旗津海岸,卻全面禁止任何人接近海岸,實屬違反法律當初之立法目的,市政府之作為,實屬違憲。
又經高雄市旗西衝浪救生協會等多方水上運動團體亦曾多次與市政府相關單位交涉,惟得其政府正式行文禁止理由竟包括「如從事相關水上活動,會誤導民眾陷險戲水之虞,造成溺水意外」,然查,高雄市政府既無教育、宣導民眾安全戲水觀念,反倒是認為『市民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會誤導造成溺水』這種胡亂編織入罪,是是而非之歪理,更突顯市政府無能,其全面禁止市民接近海邊戲水遊憩之規定,更是違憲、違法。

四、號召全體市民96年9月1日街頭抗議
高雄市政府無能、怕事之作法,實令人忍無可忍,遂經本地高雄市民及常居高雄之外國友人一齊簇擁,讓我們一起發聲,為破除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水域遊憩活動禁制公告,讓我們的後代在未來能夠擁有更多的遊憩活動空間 (陸地空間有限,水域空間無窮),以更多樣化的方式來愛台灣。我們在此吹響行動的號角,將於97年9月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市政府前,舉辦高雄市首次爭取水域遊憩活動的大型集會遊行活動,本次活動訴求旗津美麗水域的解嚴 (各層級水域管理機關) 與執法機關 (警察、海巡署等) 對於水上活動的尊重與重視,及突顯高雄市政府無能作法,敬邀高雄市全體市民及全台愛好共同參與,更歡迎媒體朋友共同參與及採訪。



海洋運動愛好聯盟
高雄衝浪自救會 召集人 陳建中
發言人 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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